| 發文日期 | 2026-08-11 |
| 發文字號 | (115)水程南辦雄字第034號 |
| 主 旨 說 明 |
主 旨:函轉區公會有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函頒有關地方政府申請新裝接水,所附接水證件之印章蓋用規定一案,敬請全體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依台區水管會總字第115165號函辦理。 二、自來水公司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新裝用水時,其所附接水證件上所蓋印章,應與該案「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上之申請用水人印章相符;倘相關文件係提供影本,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副本:本處 |
函轉區公會有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函頒有關地方政府申請新裝接水,所附接水證件之印章蓋用規定一案,敬請全體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