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會修正「會員申請自來水接水核發會籍證明發給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敬請知悉。
發文日期 2026-07-13
發文字號 (115)水程南辦雄字第026號
主   旨
說   明

 

主 旨:轉知本會修正「會員申請自來水接水核發會籍證明發給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敬請知悉。

說 明:

一、依本會115年7月1日台區水管會總字第115155號函辦理。

二、經本會115年5月27日代表大會決議及內政部115年6月18日台內團字第1150023441號函辦理。

三、經114年5月27日第2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經辦人查驗相關申請用水文件無誤後,加蓋辦事處圖記及經辦人印章並簽名」刪除經辦人「簽名」之規定。

四、有關本辦法第五條規範會員越區申請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比照會籍證明加蓋之印鑑章,刪除經辦人簽名之規定以統一用印。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副本: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