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2026-07-13 |
| 發文字號 | (115)水程南辦雄字第025號 |
| 主 旨 說 明 |
主 旨:轉知本會有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會台區水管會總字第115135號函辦理。 二、相關釋示說明如下: (一)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21日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956號函辦理。 (二) 自來水(股)公司於115年5月12日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之疑義,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115年5月21日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956函復略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249條規定修正之意旨,係考量給水箱為配合自來水供應及保養需要,爰規定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 (三) 爰此,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本公司前於115年4月9日函頒修訂之「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符合相關規範之精神,爰仍請依此規定辦理。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副本:本處 |
轉知有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乙案,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