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台灣自來水(股)公司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乙案,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26-07-13
發文字號 (115)水程南辦雄字第025號
主   旨
說   明

 

主 旨:轉知本會有關台灣自來水()公司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會台區水管會總字第115135號函辦理。

二、相關釋示說明如下:

(一)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521日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956號函辦理。

(二)     自來水()公司於115512日函請內政部釋示「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是否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之疑義,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115521日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956函復略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249條規定修正之意旨,係考量給水箱為配合自來水供應及保養需要,爰規定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

(三)     爰此,高層建築物屋頂水箱箱體應與建築物結構體分離。本公司前於11549日函頒修訂之「用戶用水設備申裝作業要點」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符合相關規範之精神,爰仍請依此規定辦理。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本: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