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24-06-26 |
發文字號 | (113)水程南辦明字第057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 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公司有關修正後「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駁接用水設備外線設施同意暨切結書」及「機動表位同意暨切結書」,並自即日起適用,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區公會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3100號函辦理。 二、 有關修正前「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第一段內容:「為辦理下列地址申請接用自來水,切結同意下列事項,立同意書人與用水申請人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因此所造成用水戶之損失由立同意書人與用水申請人負責,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無涉。如係房屋土地買賣應於合約書上續明並依法盡告知之義務,如有違切結約定,立同意書人與用水申請人同意依民法、自來水法及貴公司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含貴公司因逕行處理後之欠費追償及因欠費或不作為之停水處分),特立此切結書為據。」,考量立同意書人(地主)已同意用水申請人追償,立同意書人無須負連帶責任。 三、 為避免用戶誤解,本次將「(含貴公司因逕行處理後之欠費追償及因欠費或不作為之停水處分)」此段內容修正至切結書第二段用水申請人切結事項中;另「駁接用水設備外線設施同意暨切結書」及「機動表位同意暨切結書」第一段內容與「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均相同,爰一併修正。 四、 舊版「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駁接用水設備外線設施同意暨切結書」及「機動表位同意暨切結書」113年9月30日前於自來水公司所轄服務(營運)所辦理新(改)裝案件時仍可適用,自113年10月1日起,如有上述切結事項需求,請會員檢附新版切結書(113.6.4修正)辦理。 五、 隨文檢附「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駁接用水設備外線設施同意暨切結書」及「機動表位同意暨切結書」各1份,請查照。 |
附加檔案1 | 下載 |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公司有關修正後「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駁接用水設備外線設施同意暨切結書」及「機動表位同意暨切結書」,並自即日起適用,詳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