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23-12-14 |
發文字號 | (112)水程南辦明字第100號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函轉區公會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修正發布「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區公會本(112)年11月21日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2226號函辦理。 二、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1月3日以台內國字第1120830738號令修正發布。 三、 其中請有下水道承裝商之會員特別注意條文第五條,重點如下: (一) 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二)專任承裝技工取得訓練合格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參加訓練機關(構)辦理回訓,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合格證明。 (三)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未取得前項回訓合格證明者,不得擔任下水道承裝商僱用之專任承裝技工。 四、 如有需詳閱該案全文內容或下載者,請至本處官網查詢。 (http://tainanoffice.wterpipe-net.org.tw/) |
附加檔案1 | 下載 |
附加檔案2 | 下載 |
附加檔案3 | 下載 |
函轉區公會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修正發布「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