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會員於接獲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接水案件時,儘量避免使用戶籍謄本
發文日期 2016-08-19
發文字號 (105)水程南辦泰字第064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內政部「免戶籍謄
本」措施,請會員於接獲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接水案件時,儘量避免使用戶籍謄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區公會105年7月5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5153號函
辦理。
二、檢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日台水營字第
1050018399號函影本一份(本函背面),請依規定辦理。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