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案於經濟部水利署函頒後(105年1月21日)開工者,請依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1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 2016-04-29
發文字號 (105)水程南辦泰字第042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受理用戶新裝申請接水,新建案於經濟部水利署函頒後(105年1月21日)開工者,請
依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1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區公會105年3月28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507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3日台水營字第1050008440號函影本一份。
三、 本處已於105年2月4日水程南辦泰字第012號函告知:用戶申請接水時,就申請案件之用水設備,其涉及「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之審查項目者,請申請人提供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國家標準(TAF)所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之符合國家標準檢驗文件。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副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