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部水利署「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案
發文日期 2016-02-04
發文字號 (105)水程南辦泰字第012號
主   旨
說   明

受文者:各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105)水程南辦泰字第012號
速別:
附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檢送經濟部水利署「用戶用水設
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案,請依來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區公會105年1月30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5037號函辦理。
二、 檢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9日台水營字第1050002476號函影本一份(本函背面)。
三、用戶申請接水時,就申請案件之用水設備,其涉及「用戶用水
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之審查項目者,請申請人提供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國家標準(TAF)所認可之實驗室出具
之符合國家標準檢驗文件。
四、前述「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因資料繁多,
為節能減碳,有需要會員請來電向本處索取或上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waterpipe-net.org.tw)。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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