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有關辦理檢驗作業時除應請用水設備承裝商檢附受檢建物所使用管線與其管件,並加強現場確認及拍照存證
發文日期 2015-06-09
發文字號 (104)水程南辦泰字第055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有關辦理檢驗作業時除應請用
水設備承裝商檢附受檢建物所使用管線與其管件及衛
生設備符合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並
加強現場確認及拍照存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區公會104年6月5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4129號函及
經濟部水利署104年5月27日經水事字第10453112130號函辦理。
二、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19條前段規定「用戶管線與
其管件及衛生設備,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
規定」,再依自來水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自來水用戶用水
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優先採用具省水標章之
省水器材,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託相關專業團
體代為施檢合格後,始得供水。」落實用水設備施檢工作
,確保民眾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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