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釋義有關用戶廢止重新申請案件,應依自來水法第93條辦理
發文日期 2015-06-02
發文字號 (104)水程南辦泰字第052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經濟部水利署釋義有關用戶廢止重新申請案件,應
依自來水法第93條辦理,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區公會104年5月20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4119號
函辦理。
二、 檢附經濟部水利署104年5月18日經水事字第10431049840號函影本一份,請詳閱(本函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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