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函知各相關單位,重申本會會 員承攬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免另聘技師案 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 2013-06-18
發文字號 (102)水程南辦丁字第075號
主   旨
說   明

主 旨:有關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函知各相關單位,重申本會會員承攬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免另聘技師案後續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區公會102年6月11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2179
號函辦理。
二、「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同法第20條復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依前開規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屬用戶私有設備,應由住戶依同法第21條規定,請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至貴會會員承攬前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另聘技師乙節,查下水道法並無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