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12-12-28 |
發文字號 | (101)水程南辦丁字第121號 |
主 旨 說 明 |
受文者:各會員 主 旨:為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函告:自101年12月1日起,凡高雄市政府各區公所所核發或撤銷之接用水電許可證明書屬合法證件,並可據以辦理申請,請查照。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主任委員 張丁標 |
高雄市政府各區公所核發或撤銷之使用水電許可證明書屬合法證件,可據以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