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各區公所核發或撤銷之使用水電許可證明書屬合法證件,可據以辦理申請
發文日期 2012-12-28
發文字號 (101)水程南辦丁字第121號
主   旨
說   明

受文者:各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01)水程南辦字第12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

主 旨:為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函告:自101年12月1日起,凡高雄市政府各區公所所核發或撤銷之接用水電許可證明書屬合法證件,並可據以辦理申請,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101年12月
22日台水六業字第10100147810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於101年11月20日簽奉市長核准妥託所屬區公所辦理旨揭事項,該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於101年12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7541900號公告並刊登101年12月6日市府公報101年冬字第20期,自101年12月1日生效。
三、本案刊登公報資料請至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網下載(http
://bulletin.kcg.gov.tw/)。

正本:本處全體會員

主任委員 張丁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