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發文日期 2012-06-19
發文字號 (101)水程南辦丁字第063號
主   旨
說   明

受文者:各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101)水程南辦丁字第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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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電子檔案登載於該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區公會101年6月7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1145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三、本次修正係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
四、在建工程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第22條第2款內容。
正本:全體會員

主任委員 張丁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