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會員代表,請確實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 2011-01-28
發文字號 (100)水程南辦丁字第008號
主   旨
說   明
有關本會會員代表,請確實依照工業團體法第16條及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