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宣導建設公司於交屋時辦理用水人名義變更(即過戶),以避免積欠水費時,因用水人名義未變更,造成爭議糾紛。
發文日期 2008-06-19
發文字號 (97)水程南辦丁字第048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請該屬各所針對建設公司以整批住屋申請啟用者,應叮囑建設公司於交屋時辦理用水人名義變更(即過戶),以避免嗣後積欠水費時,因用水人名義未變更,造成建設公司權利損失及不必要之爭議糾紛,請全體會員配合宣導用戶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