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建請將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第70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俟經查驗合格後,方可核發使用執照案。
發文日期 2007-12-25
發文字號 (96)水程南辦字第106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經濟部水利署建請將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第70 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俟經查驗合格後,方可核發 使用執照案,詳如附件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