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未於96年11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者,其擔任本會或辦事處委員職務及權益自然喪失。
發文日期 2007-11-27
發文字號 (96)水程南辦字第094號
主   旨
說   明
為本會會員未於96年11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並換領新證冊者,其擔任本會理、監事、出席代表或辦事處委員職務及權益自然喪失,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