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發文日期 2007-05-17
發文字號 (96)水程南辦字第042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重申承包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