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07-04-16 |
發文字號 | (96)水程南辦字第029號 |
主 旨 說 明 |
函轉行政院對於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巳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查照。 |
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巳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