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視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並據以接水建議案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 2005-10-14
發文字號 (94)水程南辦字第102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將法院出具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視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並據以接水建議案後續事宜,詳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