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台灣自來水(股)公司轉知經濟部水利署釋示有關增修訂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自來水法第70條第1項條文一案。
發文日期 2020-09-24
發文字號 (109)水程南辦明字第086號
主   旨
說   明

 

  旨:函轉台灣自來水()公司轉知經濟部水利署釋示有關增修訂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自來水法第70條第1項條文一案,詳如說明,敬請全體會員知悉,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本(109)923日台水六業字第1090012810號函辦理。

二、   依旨揭函釋說明二,使用「農地空地」申請接水,未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接水文件屬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倘申請人未取得上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接水文件,自來水事業可拒絕供水。爰受理該類案件,應請申請人檢具地方政府農業單位核發之核准文件,方可受理接水。

三、   另依來函說明三,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經發現違規轉供予非原申請用水範圍,經通知限期未改善者即屬違反自來水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項,得對違規用戶停止供水。

四、      隨文檢附台灣自來水()公司及經濟部之公文各乙式,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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