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2018-03-26 |
發文字號 | 107058 |
主 旨 說 明 |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臨時用水保證人須提供建築物所有權狀」乙案,請遵照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管理處107年3月22日台水六業字第1070003910號函辦理。 二、 有關自來水公司臨時用水保證人覓保手續,係由自來水公司用戶昨為保證人,故保證人簽具臨時用水清繳水費保證書,與自來水公司間成立保證關係,並依該保證書對申請人之水費附連帶清償之責。 三、 自來水公司個營運(服務)所須切實辦理對保手續,以確認保證書之效力,爰仍請保證人出具個人資料及證明文件以利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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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總處有關「臨時用水保證人須提供建築物所有權狀」乙案。